欢迎来到四川自考网,今天是2020年8月21日

自考资讯热线:028-65656189

距离自考还有28

当前位置:首页 > 会计类考试 > 会计职称 >

2005初级经济法答疑六

发布时间:2005-08-04 22:31:20

1、请问:(1)收款人名称是否是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如果是,那为什么没有记载收款人,支票仍然有效呢?

  【解答】1、支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必须记载事项和可以通过授权补记的事项,必须记载事项包括:表明"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付款人签章,缺少以上记载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可以通过授权补记的事项包括:支票的金额、收款人的名称,所以说即使当时没有记载收款人名称,支票也是有效的。

  2、在留置一节中说道:"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既然不少于,那么就是多于2个月,既然是多于2个月,又和来期限内之说。文中并没有提到债权人给予债务人的时间要求啊。

  【解答】因为债权人留置财产,说明是债务人无力偿还欠款,所以债权人给予债务人的时间要求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但法律规定不能少于两个月,为的是给债务人充分的时间筹措资金,为履行债务、换回留置财产做准备。所以说债务人应该是"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3、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那合同成立代不代表合同生效呢?

  【解答】一般情况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例外情况下,合同成立并不一定生效,如附条件的合同、附期限的合同,虽然成立,但要等到条件成就时才能生效。

  4、老师:

  教材中所说的,针对行为人,代理人,被代理人给我做一下解释好吗!?

  【解答】代理人是代替被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被代理人是代理人替自己实施法律行为的人;第三人是与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代理关系包括三种关系:一是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系;二是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实施法律行为的关系;三是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承受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关系。

  5、为什么未填写"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解答】挂失止付是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并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暂停支付的一种方法。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是挂失止付的必要条件,填写了"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必须填写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而不填写"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一般不填写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未填明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经背书转让后很难确定代理付款人,故不具挂失止付条件,故挂失止付通知无法送达,所以不能挂失止付。

  6、什么是法人?为什么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能成为企业法人?全民所有制企业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

  【解答】

  1.法人与自然人相对,是按照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在法院起诉和应诉的社会组织。

  2.企业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在我国,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组织是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之所以不是企业法人,是因为它们不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不能独立地以自己的名义在法院起诉和应诉,只能是其投资人来做这些事情。

  3.全民所有制企业本身就是企业法人。

  7、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大会应该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解答】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事项有: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有:公司的合并、分立;修改公司章程。

  在这里要特别注意一点就是,很多考生关于"对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应该是以什么方式通过的,一直没有弄清楚,很多考生都将其归为是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实这是一个错误的记忆,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应该是以普通决议通过的,只需要经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

  8、关于发起人认购的部份不少于发行总额的35%和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3000万元是什么关系?应该是以什么来判断?

  【解答】关于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得少于发行总额的35%并且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得少于3000万元,这两个是并且的关系,比如发行的总额是8000万元,那么他的35%就是2800万元,小于3000万元,所以不符合规定,如果是发起人认购的是3000万元,总的发行额是10000万元的话,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也不符合规定,因为低于35%的比例,所以应该是两个条件结合起来考虑。

  二、合同法有关知识--职能部门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否承担责任案情]甲公司的市场部分别为A公司的10万元债务和B公司的20万元债务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但A公司的债权人乙知道保证人是甲公司的职能部门,B公司的债权人丙不知道保证人是甲公司的职能部门且无过错。后A、B两公司均不能履行债务,两公司的债权人乙、丙均要求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评析]审理意见认为:甲公司的市场部提供的担保虽然无效,但是B公司的债权人丙并不知道担保人为职能部门且无过错,甲公司对丙的损失应承担过错责任。A公司的债权人乙因为明知保证人为甲公司的职能部门而与其订立保证合同,其损失应自行承担。

  理由是:依据我国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证人是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不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企业法人承担过错责任。在本案中,甲公司的市场部与A公司的债权人乙和B公司的债权人丙订立的保证合同均无效。A公司的债权人乙明知甲公司的市场部为甲公司的职能部门,仍与之订立保证合同,因此对于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A公司的债权人乙自已承担。B公司的债权人丙要求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因保证合同无效,不予支持。但是B公司的债权人丙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甲公司赔偿因其过错导致保证合同无效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部分。直接损失是缔约费用、准备接受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支出上述两项费用而失去的利息,间接损失是丧失合格保证人的机会所遭受的损失。而且由于甲公司的市场部与B公司的债权人丙订立的是连带保证责任合同,其对于丙因丧失合格保证人的机会所遭受的损失的赔偿,不以主合同经过审判或仲裁并就B公司的财产强制执行未果为前提。

在线咨询
考试报名
官方微信
联系电话
028-65656189
返回顶部